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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豹外逃”立案调查 动物园管理层不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付士峰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
案情
截至目前,3只金钱豹中已有2只被抓到,还有1只仍在继续搜捕中。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公司相关人员因金钱豹外逃事件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于10日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某全及相关责任人员共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针对第三只外逃金钱豹,搜捕组以富阳野生动物园为原点,梯次扩大搜寻范围,重点以5月2日、3日金钱豹出现的白龙潭牌楼为中心向周边辐射,对西湖区溪山国家公园山体(包括龙坞茶村、白龙潭景区、午潮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大区域)以及富阳区大洋坞水库山体等龙坞群山区域,采取人力搜寻、诱捕搜寻、技术搜寻等措施进行拉网排查、重点搜寻。
来源:央视新闻
方弘:到目前为止,另外一只金钱豹仍然是外逃,还没有被抓捕到,如果这只金钱豹在外伤人的话,这个责任最终谁来承担? 付士峰律师:三只外逃金钱豹已追回两只,还有一只仍在逃。如果发生了伤人事件,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48条,动物园内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动物园管理者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充分的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否则的话,侵权责任是采取过错推定的。 方弘:如果金钱豹真的伤人了,应该就是非死即伤了,后果是比较严重的。也有网友推测几种可能,比如金钱豹不仅没有伤人,反而会被人所伤或者是被人所杀,这样的话伤害金钱豹的人或者是杀金钱豹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付士峰律师:如果金钱豹有直接攻击人的行为存在,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市民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生命价值、生命权永远是第一位的,这个时候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来规避自己的责任,也可以针对金钱豹的暴力袭击进行正当防卫。 只要是出于保护他人或者自身生命安全的目的所采取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都是可以直接免责的。 方弘: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适用,其实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具体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才可以去伤害或者是杀害金钱豹? 付士峰律师:由于金钱豹类似于东北虎、大熊猫这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如果发现了,但是它没有对人进行暴力袭击的行为,是不可以对它采取比如刀砍、用叉子刺的行动的。 正确的操作流程是马上报警或者是使用盾牌,或者把自己藏起来,在自己逃不掉的情况下才可以反击。还有一种办法就是你发现了它,但是它趴在地上没有袭击你,这个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打电话报警,因为警方可以调动的,除了特警队员以外,还有森林公安,他们是相对比较专业的,可以使用麻醉枪。 如果说它已经开始扑向人了,这个时候你手持水果刀把它刺死、刺伤了,仍然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无论是重大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不能过度是提前,时间性要把握住。 方弘:从媒体报道来看,4月19日三只豹子就已经逃出动物园了,但是第三只金钱豹到现在也没有被发现,如果它发生了意外,比如说饿死了,这种情况是不是野生动物园也要承担责任? 付士峰律师:这里分两种情况:第一,金钱豹饿死或者触电身亡。动物园管理者,包括公司的园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这些高层管理者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是针对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只有5种特定的行为才有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这包括非法猎捕、故意杀害、收购运输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只有这特定的5种行为才能涉嫌犯罪。 在过失的情况下,金钱豹饿死或触电身亡不是动物园管理者所积极追求的,也不是他放任金钱豹饿死或者触电身亡,这种直接或者间接故意不存在。在主观过失的情况下,又不涉及这5种特定的行为,没有涉嫌犯罪的可能性,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仍然需要追究行政监管上的责任。处罚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因为它是人工驯养繁殖的,有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是可以吊销的。 方弘: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德全等5人被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他们涉嫌的是什么犯罪呢? 付士峰律师:在富阳发布和杭州日报两个当地权威媒体上报道的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没有公布具体的罪名。随后在昨天下午7:00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杭州市富阳公安分局的通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大类罪名,并没有具体化。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58个具体的罪名,但是富阳警方并没有具体说案件的定性应该是什么罪名,我认为应该认定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为什么说杭州动物园的管理者及其实控人仅仅成立的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因为几点法定的理由: 第一,刑法的定义。《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就特指动物园的管理者、园长、总经理张德全等人,不报、谎报事故,延误了事故的抢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是可以成立此罪的。 如何理解刑法上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也就是犯罪主体的要求,必须是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关于入罪门槛,司法解释写的很清楚,导致事故后果扩大,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第二、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说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的,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抢救。 这两种情形都是和本案相贴近的。很多人包括律师同行也都认为,如果不能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就不应该成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认为两者之间是相互捆绑的,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因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入罪门槛有特定的要求,比如说因为管理不善,在动物园内部把人咬死了,这个时候的管理者是可能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因为管理的疏漏导致金钱豹外逃而发生的,不管是直接经济损失,还是后续可能存在的重伤死亡这种危害后果,往重大责任事故罪上靠,事实上是特别牵强的。 方弘:如果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话,相关的责任人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付士峰律师:分为两个量刑段位,第一个是满足入罪门槛,比如说在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仅仅是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因为我们知道杭州当地出动了警用直升机,也包括民间救援力量,出动了特警、公安民警以及搜爆队员,特别是森林公安,也包括应急管理局的人。 这一块是可以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的部分,如果达到100万以上,或者说第一种情形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被评估为100万以上,但是有指使串通相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抢救的。这是满足入罪门槛的要求,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个量刑段位是法定刑,如果不报、谎报行为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区间是三到七年。 与本案相结合,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比如说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杭州出动的搜救人员是达到上千人次,直接经济损失是很庞大的。 第二种情况就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命令的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比如说动物园园长说要上报给应急管理局,或者是园林管理局,大老板说不能报,公司要上市,就存在以命令的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扩大化,引起社会恐慌,最起码杭州市民是恐慌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满足了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区间是三到七年。 但是,与此同时司法解释又给予了一些其他考虑,比如说关于从轻处罚情节,虽然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但是在事故发生之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是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查,主动赔偿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什么我反对将此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的危险方法,特指的是与爆炸、决水、投毒具有同等同质手段,行为大体相当的,才可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只要不符合爆炸、投毒、决水这种危害特别大的手段方式,就可以将此作为口袋罪,这个理解是不对的。 特别是本案有政府领导关注,有公共舆论的谴责。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越应该保持理性,严格按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定义来判断。 方弘:瞒报、漏报的法律风险很大,提醒企业管理者还有政府部门的管理者要守法。 付士峰律师:第一,有的人认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国家公职人员才有可能触犯的,事实上这是错误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不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一般的民企老板,都有可能涉嫌本罪。 第二,有的人认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仅发生在工地、工矿企业生产事故才有可能存在该罪,这是错误的。《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以后,把犯罪主体扩大到包括野生动物园园长负责人在内。
结语
显然,危害公共全罪的刑罚量刑总体来说要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重很多。如何定罪需要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并依据法律作出最终的认定和判决。尽管汹涌的舆论谴责动物园管理层人员,但是法律的公正在于能够独立于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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